夫妻双方离婚后,前任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向婚外第三者赠与财物,其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返还财物,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梁某与范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登记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范某与熊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范某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熊某转账。2023年10月,梁某在拿到范某与熊某情人关系、钱财往来的证据后,向永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范某向熊某所赠予的钱款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熊某返还20.9万元。
2、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熊某建立情人关系,并向其赠予20.9万元,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且该20.9万元应为梁某与范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范某没有取得梁某的同意就将钱财赠与熊某,事后也未取得梁某的追认,该赠与行为无效。鉴于双方已于2019年离婚,范某的行为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变相转移,应当少分财产,酌情确定梁某享有该20.9万元的70%部分,遂判决熊某返还梁某14.6万元。
3、法官说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以此案中梁某为例,即使离婚后才找到证据起诉,但是亦能要求熊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