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各地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
对新建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改扩建)和大学科技园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
对新建的国家和省众创空间、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强化孵化器考核评价,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后补助支持。支持建设一批“孵化+创投”“孵化器+商业空间”“互联网+”等新型创新创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一批省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大力推动国家在川双创示范基地和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
(一)成都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1.我市机构在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域外知名机构(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上市公司、行业榜单中优秀企业等)来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按类别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3.众创空间升级为孵化器、孵化器升级为加速器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第七条 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是指对我市新纳入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机构给予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3、我市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 获批国家级孵化器、新获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4、我市本地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按综合评 价结果A 类 ( 优 秀、B类(良1.好)、C 类(合格)分类分级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2.我市机构在域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择优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补助。
5、高品质科创空间按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300万元补助。
(二)绵阳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每年通过考核获得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对新申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
盐亭县: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中心、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自贡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1、对新通过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省级院士(专家)产业园认定的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新通过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泸州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考核评价优秀的给予科技项目支持。对获得国家、省级(含成渝地区)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团队),给予后补助支持。完善科技创新券补助政策,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购买科技服务的费用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
(五)德阳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六)广元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七)遂宁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
(八)内江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创新基地(含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乐山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十)资阳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备案的国、省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十一)宜宾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十二)南充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对首次获得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首次获得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首次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新获批的科普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考核评估为优秀或者相应等次的市级以上科技平台酌情给予补助。
(十三)达州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载体(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 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十四)雅安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
(十五)广安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对首次创建为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30万元支持。
(十六)巴中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设立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性补助。
(十七)眉山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仁寿县:对新获批(备案)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青神县:对获得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十八)甘孜州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对首次创建为国家、省级、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十九)凉山州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省级、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超过整体数量的20%),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一)四川省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创业孵化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设有专门运营管理机构,机构在四川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具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4.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2家以上。
5.建有线上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6.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7.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15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或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8.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9.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四川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4.孵化器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政策咨询、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资源对接等孵化服务。
5.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得低于10%。
6.在孵化器中,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孵化器申报期前2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不低于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