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给朋友61万,4年后无法要回!为啥?这可真是让人大跌眼镜!最近,江西法院披露了一个案例,让人不禁感叹:这世道人情债真的不好还啊!
话说这位老张,生意人一枚,因业务需要,向好友老陈借了61万元。两人签订了借款合同,老张还拿自己的房产做了抵押。本以为有抵押物在手,老陈就能高枕无忧了。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借款期满3年后,老陈竟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可是让人急得跳脚啊!这真的是有钱就是人性?
后来两人长期没有联系,且老陈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2023年,老张向法院起诉要求老陈配合其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老陈要求老张先还钱。
原来,这里面还有一出“好戏”!因为,老陈的债权诉讼时效已经过期!法院认为,老陈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现在时效已经届满,老张要求老陈协助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是有法可依的。
这可真是让人大跌眼镜啊!借款到期后3年没有采取行动,导致债权过期,老陈这是闹哪样啊?难道他不知道借款合同的重要性吗?还是他觉得朋友之间的借贷可以不用管外界呢?
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但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其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
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抵押权行使期限。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抵押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否则将面临无法追回借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