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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行规定》不涉及对现有会计准则的突破,进一步体现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2、《暂行规定》修改了数据资产入表的业务模型,进一步细化了不同业务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3、《暂行规定》增加数据资源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进一步明确了“表内确认”要求。
5、《暂行规定》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规定。
本人在推进机场数据治理项目过程中,业主一把手提出在2024年要开展数据资产化工作。当接到这个指令时,头脑风暴就来了,很多概念需要先行搞清楚一下。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通过参与实体经济和企业经营的方式,创造出与实物生产要素同等重要的经济价值,数据要素的价值得以被认识、认可。 数据逐渐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资产和核心竞争能力。那么,什么是数据资产化呢?通过对相关政策、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学术研究的梳理,理解数据到资产的政策逻辑,讨论数据、资产、数据产品和数据资产的相关概念。
国家高度重视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培育全国统一数据大市场工作,相关政策密集出台。
2019 年 10 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将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收入分配序列。
2020 年 4 月,中共中央、国务 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强调要加快培育和发展数据要素市场。
2020年11月,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建立数据资源, 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流通,鼓 励市场主体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推动形成数据资产目录,逐步完善数据定价体系。
2021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数 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
2022 年 3 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4 月,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再次强调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 权利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全文 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文简称“数据二十条”),标志着数据要素基础 制度“四梁八柱”初步形成,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配套政策。
2023 年 3 月,《党 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印发提出组建国家数据局。
2023年8月,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该规定正式明确企业的数据资源当做一种资产进行处置,表明数据资源相关会计核算已经在国家层面列入政策议程。它进一步强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将有助于为有关监管部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加强宏观管理提供会计信息支撑,也为投资者等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数据资源价值、提升决策效率提供有用信息。
以北上广深为代表的地方先后出台发展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和条例,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中已有 28 个组建专门的大数据管理职能机构。各地区各部门强化大数据行业管理,以“数据红利”牵引 带动“改革红利”,已经形成广泛共识。
北京、深圳从政策层面鼓励数据资产相关金融创新,例如数据资 产抵押、融资担保、保险以及数据资产证券化等。上海、贵阳的相关政策鼓励数据资产评估、定价等理论研究和实 践探索。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是地方政策比较关注的核心问题,各地也相继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相关试点工作。
部分省市积极开展数据资产核算试点和制度创新。包括:
2020 年 10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020~2025)》,授权深圳开展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试点。
2021 年 7 月,《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提出探索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数据资产评估、登记保护、争议裁决 和统计等制度,推动数据资产凭证生成、存储、归集、流转和应用的全流程管理。
2021 年 11 月上海数据交易所成立, 上海数据交易所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建的准公共服务机构,以构建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数据资产化进程为 使命,承担数据要素流通制度和规范探索创新、数据要素流通基础设施服务、数据产品登记和数据产品交易等职能。 《上海市数据条例》同期发布,提出建立健全数据要素配置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估评价指南,科学评价各区、各部门、 各领域的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2022 年 11 月,深圳数据交易所正式挂牌。
2023 年 1 月《北京市数字经济 促进条例》提出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推动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激发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投 资动力。
国际数据管理协会(DAMA)认为“数据是信息的原材料,信息是在上下文语境中的数据”,具有价值的数据通常具有体量大、种类多、价值高、更新速度快等特点,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 构化数据。
中国信通院认为,数据是对客观事物(如事实、事件、事物、过程或思想)的数字化记录或描述,是无序的、 未经加工处理的原始素材,可以是连续的值,如声音、图像,也可以是离散的,如符号、文字。
传统信息理论根据数据加工情况分为零次信息、一次信息、二次信息和三次信息。有学者借鉴这种方法,根据数据开发利用阶段把数据分为原始数据(0 阶数据)、脱敏数据(1 阶数据)、模型化数据(2 阶数据)和人工智能 化数据(3 阶数据)四个层面。0 阶和 1 阶数据统称为原生数据,即主要以数据集或数据接口 等方式流通的数据资源,对应数据资源市场;2 阶与 3 阶数据统称为衍生数据,即依托原生数据所衍生出的各种数 据属性、产品和服务,对应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该分类解释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可流通性和使用价值。
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能被拥有或控制并产生经济利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规定:“资 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为资产: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 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于 2018 年修订了《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其中就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 即“主体由于过去事项而控制的现时经济资源,经济资源指有潜力产生经济利益的权利”,指出经济资源是一项权利。 资产确认标准需满足相关性和如实反映的要求,“有潜力”不再强调该潜在可能性的概率必须很高,也就是说如果 概率低于 50% 情况下,也可能符合资产的定义从而考虑纳入计量。
2012 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大数据、大影响:国际发展的新可能》报告指出,数据就像货币和黄 金一样,将成为新的经济资产类别。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发展到现在的数字经济,生产要素已经从土地和劳动力 扩大到资本与技术,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
企业在组织、生产与运营等活动产生了大量数据,在优化生产流程、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增加营收等方面存 在巨大应用潜力,是现代企业的宝贵资源。但是,由于企业数据管理意识和能力的局限性,以及相关会计确认规则 和核算方法的欠缺,绝大部分数据资源实际上未能够进行有效的价值确认与计量。
朱扬勇等在2018年提出:把数据资产定义为拥有数据权属(包括勘探权、使用权和所有权)、有价值、可计量、可读取的网络空 间中的数据集。部分学者把数据资产定义为“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通过市场流通或交易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数据产品或信息服务。”
除了讨论数据资产相关概念之外,国内外学术界越来越重视数据资产“入表”问题,围绕现有会计准则对“资产” 定义和确认标准,学术研究领域存在三种主要观点,分别主张“数据资产”表内确认、表外披露和无需确认。
表内确认观点认为企业数据资源如果满足资产的定义,同时满足资产的确认标准,就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 为资产。数据资产的确认可以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比如提高资产负债表的完整性、重新评 估新经济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利润表的相关性、降低企业市净率等。表外披露观点认为由于数据资源所有权或控 制权的不确定性、计量的不确定性、公允价值难以获取、存在减损风险等,因此主张数据资产可以在管理层讨论和 分析予以披露。无需确认观点认为利润是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综合产生的经济增加值,企业无需辨认、确认和 计量包括数据这种独特的无形的资产。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相互勾稽、互为补充,投资者可根据利润表的数据预计 企业可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从而做出决策,且规避数据资产计量的不确定性。
虽然学者们对于数据资产的概念尚未统一,但是对于数据如何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几乎达成一致,也就是数据 具备成为资产所需的明确的经济所有权归属和收益性。
数据资源是指企业拥有、控制或授权使用的有助于其价值创造但尚未通过会计程序确认、计量和 报告的数字化资源。
数据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有助于其价值创造且经过会计程序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数据资 产
2023年8月,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有效回应了近年来企业关注的“数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资产确认、作为哪类资产确认和计量以及如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等相关会计问题”。
《暂行规定》是“明确企业数据资源适用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改变现行准则的会计确认计量要求”,并是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细化规范,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与现行无形资产、存货、收入等相关准则是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数据资产入表的业务模型主要集中在“数据交易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采用“二分法”分为“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和“企业对外交易的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
关于数据资产入表一直有“表内确认观”和“表外披露观”等不同观点。“表内确认观”又分为数据资源作为单独会计科目核算和放入已有会计科目核算的不同路径;“表外披露观”则主张在管理层分析与讨论或报表附注中披露数据资源。
《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
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暂行规定》围绕各方的信息需求重点,一方面细化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另一方面鼓励引导企业持续加强自愿披露,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多与发挥数据资源价值有关的信息,兼顾信息需求、成本效益和商业秘密保护。
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数据资源相关信息进行强制披露,如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等;
对有利于增强企业财务报表可理解性的数据资源相关信息进行自愿性披露,如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
根据《暂行规定》,企业对可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追溯调整,如在规定施行前已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即不应将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数据资源重新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 2018 年发布修改后的概念框架,该概念框架对资产定义作了一定修改。资产 是因过去事项形成的,由主体控制的现有经济资源,经济资源是有潜力产生经济利益的权利。资产的定义关注:是 否存在一项满足经济资源的定义的权利,即使其产生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很低也可能确认一项资产。而我国的《企业 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2014)对资产的确认较为严格,要求相关经济利益必须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资产能够可靠 计量。未来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概念框架趋同,更多的数据资源有望确认为数据资产。
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于 2021 发布的报告认为,企业内部开发形成的数据库(包括客户数据)可参 考无形资产确认为资产。针对自创无形资产长期未能入表反映的问题, 有四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
(1) 确认所有的自创无形资产,将自创无形资产的支出全部资本化;
(2) 设置确认门槛, 初始确认时达到规定门槛(支出已发生且可单独辨认、主体有能力决定未来经济利益如何分摊)即可确认为自创无 形资产;
(3) 持续评估 ( 评估是否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符合条件即可确认为自创无形资产 ( 具体分为三种情 况:一是不符合条件时,先确认为费用,待符合条件时转为自创无形资产;二是一开始即确认为自创无形资产,同 时全额计提减值,待符合条件时转回减值损失;三是不符合条件时,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待符合条件时再转为自 创无形资产 );
(4) 不确认自创无形资产,相关支出全部费用化。
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于 2015 年发布的报告认为应当根据企业使用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商业模式对 资产进行分类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9 号(IFRS9)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就是以商业模式为基础。修改后 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概念框架也强调了商业模式的重要性。
关于数据资源的信息披露,EFRAG(2021)认为应首先满足报表主要使用者的需求,披露与企业商业模式相关 的风险和机会,旨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数据资源未来现金流量的相关信息;其次应参考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准 则,披露数据资源相关的环境、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