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分级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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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 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 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 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2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 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 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 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3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
较好耳平均听损失在(61~80)dB HL之间; 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 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4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
较好耳平均听损失在(41~60)dB HL之间; 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 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