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制度-第二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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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导论
第一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第二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第四章:西方国家的政党与利益集团
第五章: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第六章:西方国家的中央政府制度
第七章: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制度第八章: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1.主权在民原则

一、主权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1、布丹的主权理论

法国大律师布丹发表了**《国家论六卷》**,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

主权:是指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力,或者说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单选题】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是(A)
A.布丹
B.霍布斯
C.洛克
D.卢梭

2、国家主权理论的发展

君主主权 →→ 议会主权 →→ 人民主权

【君主主权】
布丹——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
霍布斯——直接为君主专制制度服务

【议会主权】
洛克——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
卢梭——理论来源于《社会契约论》,反对间接民主,主张直接民主。

公意:“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

【单选题】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是(A)
A.布丹
B.霍布斯
C.洛克
D.卢梭

【单选题】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直接来源于他的(A)
A.社会契约论
B.自然权利论
C.天赋人权论
D.社会循环论

【单选题】第一个系统阐述议会主权理论的政治思想家是(C)
A.布丹
B.霍布斯
C.洛克
D.柏克

【单选题】下列思想家中,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的是(D)
A.?孟德斯鸠
B.洛克
C.卢梭
D.霍布斯

【单选题】在下列政治思想家中,主张直接民主,不赞成间接民主的是(B)
A.洛克
B.卢梭
C.密尔
D.孟德斯鸠

【多选题】根据洛克的分权学说,国家权力可划分为(ABC)
A.立法权
B.执行权
C.对外权
D.司法权
E.监察权

二、主权在民原则在西方各国的建立

1、法国

①法国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发源地。在1789年**《人权宣言》提出。
1793年宪法被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最民主的、最能体现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一部宪法。(明确说明:主权属于人民)

2、英国

1215 年的**《大宪章》**(最早的宪法性法律)

确立了英国基本宪政的宪法性文件
1689 年《权利法案》
1701年《王位继承法》

3、美国

美国有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宪法。

【单选题】英国宪政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A)
A.大宪章
B.权利请愿书
C.权利法案
D.王位继承法

【单选题】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B)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瑞典

【单选题】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现在(D)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单选题】下列文件中,明确提出主权在民原则的是(C)
A.《权利法案》
B.《大宪章》
C.《人权宣言》
D.《独立宣言》

三、主权在民原则与政治合法性

1、政治合法性含义

政治合法性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
包含两种含义,即统治的正当性和对统治的认同。

2、意义

首先,政治合法性关系到公共权力的顺利行使。
其次,政治合法性有助于减少统治和管理成本。

2.代议制原则

一、代议制原则的产生

1、代议制含义

是指人民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相对于直接民主制,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

起源于英国,组织形式是议会。

(代议机关被马克思称为“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的国家机关)

2、特点和性质
  1. 制度:代议制是与资本主义制度联系,是资产阶级控制国家权力的工具。
  2. 群体:代议制的代表在名义上代表全体人民。
  3. 思想:近代议会与人民主权观念联系在一起。

【单选题】被马克思称为“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的国家机关是(B)
A.行政机关
B.代议机关
C.司法机关
D.国家元首

【单选题】代议制起源于(B)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二、代议制原则的发展

1、埃德蒙·伯克

理论核心是精英统治
议会议员代表的是全国人民,代表普遍利益,独立行使代表权力
代表一经选出,就不受选区选民意志的约束。

2、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著有**《代议制政府》一书
①代议制是
理想上最好的与实际可行的政府形式。
②代议制政府的本质规定是
主权在民**、公民参与政治、政府是管理国家公共事务机关和国民教育机关。
③代议制政府的两大弊端:议会无知、受利益影响

建设方案:
A.精英民主
B.比例代表制替代多数代表制
C.保障少数代表的对抗职能
D.扩大选举权
E.实行两院制

【单选题】著有《代议制政府》一书、系统阐述代议制理论的政治思想家是(C)
A.托马斯?阿奎那
B.埃德蒙?伯克
C.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D.卢梭

【多选题】柏克的代议制理论主要包括(ABE)
A.议员代表普遍利益
B.议员代表全国人民
C.议员代表选区利益
D.议员受选民意志约束
E.议员可以独立行使代表权

三、代议制通行的具体原则

1、西方国家所实行的代议制遵循的具体原则
  1. 人民通过代议机关行使国家主权。
  2. 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
  3. 代议机关必须遵循严肃的议事规则
  4. 少数服从多数保护少数原则。
  5. 代议民主并不排斥直接民主
2、代议机关的议事规则应符合哪些要求
  1. 议事规则必须是事先制定的,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2. 议事规则要体现平衡原则,保护代表各种不同人群的代表的权利。
  3. 所有决定都必须经过充分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

【多选题】西方国家代议制通行的具体原则主要有(ABCDE)
A.人民通过代议机关行使国家主权
B.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
C.代议机关必须遵循严肃的议事规则
D.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原则
E.代议民主并不排斥直接民主

3.法治原则

法治:指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同样制裁

一、西方法治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1. 亚里士多德 是最早主张法治的思想家之一。认为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1)亚里士多德是最早主张法治的思想家之一
    (2)他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而且强调良法的统治。
    (3)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主张包含了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2. 西塞罗 比较系统地提出了自然法理论。
  3. 阿奎那 把法分为永恒法、神法、自然法、人法。

【单选题】比较系统地提出了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是(C)
A.亚里士多德
B.戴雪
C.西塞罗
D.卢梭

【单选题】最早主张法治且强调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家是(B)
A.西塞罗
B.亚里士多德
C.阿奎那
D.格劳秀斯

【多选题】中世纪的思想家阿奎那把法分成(BCDE)
A.最高法
B.神法
C.人法
D.永恒法
E.自然法

二、法治与宪政

1、宪政

宪政可以理解为宪法政治。

  1. 在实践层面,宪政就是依宪法建立政治制度,开展政治活动
  2. 在制度层面,宪政主要指称一种近代以来形成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以宪法为标志、以人民主权为合法性基础,以代议制民主为行使权力的方式,实现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等一套制度结构。
2、宪法
  1. 不成文宪法 :
    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专门的统一的宪法典,而是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历史文件即各种宪章、含有宪法内容的议会制定法、含有宪法内容的法院判例以及各种宪法惯例组成的。
    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是英国
  2. 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
    一般认为,美国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成文宪法

【单选题】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是(C)
A.意大利
B.法国
C.英国
D.日本

三、法治原则的具体内容

  1. 法律必须是普遍的公开的
  2. 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一,公民不分性别、职业、种族、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二,所有人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同等的劳动权、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也可以平等地参与竞争担任公职;
    第三,任何政府官员凡触犯法律皆绳之以法。任何人都没有法外特权;
    第四,司法平等,即普通公民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并同等地依法治罪。
  4. 司法必须独立
    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司法独立的内容包括:
    (1)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预
    (2)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
    (3)为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制定相应法律条款以保护法官地位和权力不受侵犯。

【多选题】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有(BCDE)
A.多数决定
B.司法必须独立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法律必须是普遍的和公开的
E.以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最终目的

4.分权制衡原则

一、分权制衡原则的理论基础

1、分权制衡含义

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由三个不同的机构来掌握和行使,行使这三种权力的机构既相互牵制,相互协调。

2、近代以来分权理论
  1. 洛克认为政府权力依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实际两权:行政权和立法权)。
  2.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部分。
  3. 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发展:
    杰斐逊不仅继承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且进一步指出,要保障人民主权,防止暴政,形成纵向分权和纵向制衡的权力结构
    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同样是分权学说的信奉者和践行者。他认为代议制和三权分立是人民控制政府的根本方法。
    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贡献在于强调司法独立

近代以来分权理论

【单选题】在分权理论的发展中,强调司法独立的政治思想家是(A)
A.汉密尔顿
B.洛克
C.杰斐逊
D.孟德斯鸠

【单选题】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贡献在于强调(B)
A.议会至上
B.司法独立
C.地方自治
D.中央集权

【单选题】杰斐逊对分权理论的贡献在于他强调(C)
A.司法独立
B.立法权高于执行权
C.必须实行纵向分权
D.分权的目的是保障政治自由

【多选题】根据洛克的分权学说,国家权力可划分为(ABC)
A.立法权
B.执行权
C.对外权
D.司法权
E.监察权

二、西方国家分权制衡的三种模式

1、美国模式

三权分立

  1. 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分权制衡
  2. 总统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
  3. 国会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

分权与制衡: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各自分立而又相互牵制,相互协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权力的分立,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开交给不同的政府机构。其次是制约与平衡,使三种权力混合起来,让政府的三个部门互相制约。

简述美国国会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

  1. 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
  2. 国会通过的法律,一旦生效,除非被宣布违宪,法院必须执行。
  3. 但法院也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一旦某项法律被宣布为违宪,它就不再执行
2、英国模式

议会至上 、行政权与立法权重合。

  1. 议会与内阁之间的相互制衡
    下院牵制内阁的形式: 质询 、辩论 、批准立法 、倒阁

  2. 议会主权与司法的相对独立

3、法国模式
  1. 三权绝对分开 ,立法、行政司机构相互不能干预。
  2. 第五共和国的分权制衡:国家权力中心是总统 ,政府权力地位大提升 。
  3. 议会无法轻易倒阁,议会地位下降。

【多选题】英国议会(主要是下院)牵制内阁的主要方式是(ABCD)
A.质询
B.辩论
C.批准立法
D.倒阁
E.弹劾

5.人权原则

一、人权与人权思想的提出

近代自然法理论最先是由荷兰法律学者格劳秀斯提出的。

根据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最核心的是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单选题】最先提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是(A)
A.格劳秀斯
B.施特劳斯
C.霍布斯
D.狄德罗

【多选题】根据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最核心的自然权利包括(ABC)
A.生命权
B.自由权
C.财产权
D.劳动权
E.休息权

二、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确立

1、英国

英国的人权原则 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英国不成文宪法中的人权原则主要体现在**《大宪章》(1215)、《权力请愿书》(1628)、《权利法案》**(1689)等宪法性法律中。

2、美国

美国的人权原则 美国宪法中的人权原则主要体现在**《弗吉尼亚宣言》(1776)和《独立宣言》(1776)、《权利法案》**(指由国会于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中的第1至第10条宪法修正案)。

3、法国

1789 年通过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是法国第一部宪法(1791 年宪法)和现行宪法(1958 年宪法)的序言。
人权与人权思想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确立
”三代人权”发展说的内容。

  1. 第一代:是最基本的人权,目的在于保护公民自由免遭国家专横行为之害。
  2. 第二代:属于人权公约中所称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3. 第三代:涉及人类生存条件面临的重大问题,需要国际合作解决,是连带关系的权利。

【单选题】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被称为(A)
A.《权利法案》
B.《权利请愿书》
C.《人权宣言》
D.《人身保护法》

【多选题】下列文件和法律中,体现了人权原则的有(ACDE)
A.大宪章
B.查士丁尼法典
C.权利法案
D.独立宣言
E.人权宣言

本章名词解释

政治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
代议制:所谓代议制,是指人民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相对于直接民主制,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与方法。其基本含义是: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遵守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同样制裁。
不成文宪法: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专门的统一的宪法典,而是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历史文件即各种宪章、含有宪法内容的议会制定法、含有宪法内容的法院判例以及各种宪法惯例组成的。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是英国。
分权制衡: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由三个不同的机构来掌握和行使,行使这三种权力的机构既相互牵制,相互协调。
分权与制衡:所谓分权与制衡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各自分立而又相互牵制,相互协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权力的分立,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开交给不同的政府机构。其次是制约与平衡,使三种权力混合起来,让政府的三个部门互相制约。
质询:质询是内阁制国家中议会对政府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权力。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
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是指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签发的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人身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美国的《权利法案》:指的是美国宪法的第 1 至第 10 条宪法修正案,它是美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与公民权利的主要规定。

本章主观题

1.简述国家主权理论的发展。
国家主权理论经历了由君主主权到议会主权再到人民主权的发展过程。
首先,布丹和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认为国家的主权权力只能掌握在君主手中。
其后,洛克的议会主权理论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是人民享有最高权力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再后,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认为,国家主权应属于全体人民,它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

2.简述密尔“好政府”的基本标准。
(1)政府的统治必须有助于增进被统治者的好的品质,即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
(2)政府必须利用它本身存在的好的性质来实现正当的目的,即政府行为要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准则。

3.简述西方国家代议制遵循的具体原则。
(1)人民通过代议机关行使国家主权。
(2)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
(3)代议机关必须遵循严肃的议事规则。
(4)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原则。
(5)代议民主并不排斥直接民主。

4.代议机关的议事规则应符合哪些要求?
(1)议事规则必须是事先制定的,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2)议事规则要体现平衡原则,保护代表各种不同人群的代表的权利。
(3)所有决定都必须经过充分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

5.密尔“代议制政府的弊端及其解决方案”。
代议制政府的缺陷可以概括为两条:
一是“议会中的普遍无知和无能,或者说得温和一点,智力条件不充分”;
二是可能受到“和社会普遍福利不同的利益”的影响。
针对代议制政府的两大弊端,针对代议制政府存在着缺陷,密尔展开了有关代议制政府建设的一系列方案。
一是实行精英民主。
二是以比例代表制替代多数代表制。
三是保障少数代表在议会的对抗职能。
四是主张扩大选举权。
五是议会实行两院制。

6.简述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1)亚里士多德是最早主张法治的思想家之一。
(2)他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而且强调良法的统治。
(3)亚里士多德的统治主张包含了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
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7.简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内容。
(1)公民不分性别、职业、种族、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所有人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同等的劳动权、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也可以平等地参与竞争担任公职;
(3)任何政府官员凡触犯法律皆绳之以法。任何人都没有法外特权;
(4)司法平等,即普通公民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并同等地依法治罪。

8.试结合具体制度论述美国的分权制衡模式。
一、总论部分:
(1)美国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美国宪法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授予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让三个权力部门在政治上和宪法上相互独立,又通过权力混合使每个部门都有制约其他部门的手段。
(2)美国的分权制衡模式既体现在联邦政府内部的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部门之间,又体现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二、具体制度例证部分:
(1)国会虽然有立法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总统,且分享总统的部分行政权,但总统也享有部分立法权。
(2)国会通过的法案只有总统签署以后才能生效:总统对国会的法案享有否决权。但是,如果国会两院以三分之二票数重新通过该法案,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
(3)总统有权提名政府高级官员和联邦法院法官,但均须经国会参议院的同意才能任命。
(4)总统有权与外国签订条约,但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生效。
(5)总统可以任命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的法官。总统有权赦免罪犯,使法院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追究。但联邦的法宫—经任命便终身任职,这使总统无法完全左右法院。
(6)国会有弹劾总统、一切行政官员的权力。
(7)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
(8)但法院掌握司法审査权,有权审査总统的行政立法和国会的立法,宣布某项行政法规和法律违宪。
(9)此外,联邦与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国会参众两院之间、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系统之间、国会与州议会之间、以及州政府内的不同部门之间也都存在某种形式的分权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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