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航空运营产业发展
(一)鼓励在双流新设立航空公司(含货运航空公司)。对在双流新设立的航空公司(含子、分公司),按照注册飞机数量给予开办补贴。其中,注册飞机达到3架的,给予100万元开办补贴;注册飞机超过3架的,对超出的部分按40万元/架给予叠加奖励。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在双流注册飞机。航空公司在双流注册飞机总量和宽体客机数量较上一年度均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存量注册飞机,按宽体客机(双通道200座以上)20万元/架、窄体客机及货机7万元/架给予奖励;对净新增注册飞机,按宽体客机60万元/架、窄体客机及货机30万元/架给予奖励。当年新设立航空公司不享受本条政策。若两场运行出现重大变化,此条款则优化调整。
(三)鼓励在双流注册飞行员。航空公司在双流注册飞行员数量较上一年度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飞行员当年在双流的工资薪酬收入,给予每年2000—100000元的奖励。公务机飞行员不享受本条政策。若两场运行出现重大变化,此条款则优化调整。
(四)鼓励发展公务机产业。对公务机运营企业贷款购买并在双流注册的飞机,自贷款之日起1—5年内,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予以补贴,若实际贷款利率高于贷款合同签订之日5年期以上LPR的,按LPR的50%予以补贴,每架飞机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按照公务机飞行员当年在双流工资薪酬收入,给予飞行员个人每年2000—100000元的奖励。
(五)强化双流机场精品快线品牌营销。支持打造全国知名的精品商务航线枢纽,鼓励机场与双流区合作,通过地推、网推等多种方式举办精品商务航线枢纽品牌营销活动,按每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次活动费用补贴不超过10万元,全年活动费用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航空公司投放宽体客机布局精品快线。航空公司投放宽体客机执飞成都双流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拉萨、乌鲁木齐、杭州、南京航线的,按照3000元/架次的标准给予宽体客机起、降架次增量奖励。航空公司首年申报时,以2019年该航司投放双流至上述城市航线宽体客机起、降架次数为对比基数,后续年度申报时则以前三年双流至上述城市航线宽体客机年起、降架次数最高值为基数。单个航空公司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七)支持打造高品质精品商务快线。给予在OTA平台上购买“成都至北上广深乌拉杭宁”等精品商务快线机票,并从双流国际机场离港的旅客(含中转旅客),提供一次跨航司或跨目的地免退票费改签服务,免退票费改签补贴标准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最高不超过300元/票,单个平台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航空制造维修产业发展
(八)支持引进航空制造维修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下同)投入达到5000万元且按照投资协议建设的航空制造维修(含航空研发、航空检测)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承接境外维修业务。对具备FAA或EASA等境外航空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当年实际境外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按照其境外维修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十)支持存量维修企业规模化发展。存量航空维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8%及以上)、5亿元(含)—10亿元(且同比增长6%及以上)、10亿元(且同比增长4%及以上)及以上的,按照企业高管个人当年在双流工资薪酬收入,给予企业高管个人2000—30000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
(十一)鼓励企业提升维修能力。对航空维修企业(仅开展航线维修的企业除外)首次取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维修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首次取得中国民航局(CAAC)维修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航空维修企业扩大产能。对实施技术改造或新增维修能力的航空维修企业(已享受省、市技改补助的除外),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竣工后,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都市“链主企业”实施的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十三)支持航空零部件制造产业发展。新引进的航空制造项目,开展飞机的机体主要零部件、金属/非金属等原材料、成型材料制造以及飞机主要机载设备的:首次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中国技术标准单位批准证书(CTSOA)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获得中国民航局或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颁发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开展军用飞机的机载设备制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十四)支持提升专业资质。航空维修制造企业新获得军工资质的,给予企业每证10万元奖励;对保密资质升级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高于40万元。
(十五)鼓励参与企业协作配套。新引进航空制造项目,与国内知名飞机制造企业及重要航空系统生产商签署销售合同(协议),总额达到100万元(含)的,按合同(协议)结算金额的0.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与国际知名飞机制造企业签署销售合同(协议),按合同(协议)结算金额的1%,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十六)支持发展部附件维修产业。新引进航空维修项目,首次获得起落架、燃调、飞行控制系统计算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整体驱动发电(IDG)部件维修能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每取得一家OEM授权维修站资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十七)支持发展客改货产业。航空维修企业每完成1架飞机客改货业务,给予30万元/架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该政策与第十二条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申报。
(十八)支持发展发动机维修产业。新引进航空维修项目,开展发动机的压气机、燃烧室、涡轮等核心机深度维修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开展进气道、尾喷管、叶片、整流罩等非核心机一般维修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三、支持航空培训产业发展
(十九)鼓励企业提升航空培训业务能力。企业首次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CCAR—142训练资质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十)鼓励引进飞行模拟机。企业新购买单价5000万元以上飞行模拟机,在实际投运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台补贴,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针对企业建立模拟机培训中心,固定资产投入达到3亿元(含)以上且按投资协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
四、支持航空金融产业发展
(二十一)支持SPV公司与航空公司合作,推动航空租赁项目集群落地。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航空租赁项目,按其取得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之年度起的租赁期限(年)内,以经审核认定入统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10%给予SPV公司区级补贴:低于2亿元(含)的给予10%、2亿元—5亿元(含)的给予9%、5亿元—10亿元(含)的给予8%、10亿元以上的给予7%。兑付时序10年及以下的项目按年平均方式兑现补贴,10年以上的项目按前10年以年平均方式给予90%、10年后将剩余的10%以年平均方式给予补贴。对符合省、市有关航空租赁补贴要求的项目,积极对上争取省、市级扶持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针对航空公司自购或与SPV公司合作落地航空租赁类项目,且年度在双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15亿元、1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航空公司30万元、60万元、9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二)支持航空租赁项目在区内开展资产交易,增强适航资产流动性。对区内航空租赁项目转让价值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SPV,按其资产实际交易金额的6%—9%给予区级补贴:低于2亿元(含)的给予9%、2亿元—5亿元(含)的给予8%、5亿元—8亿元(含)的给予7%、8亿元以上的给予6%。兑付时序是按年平均方式兑现补贴。对符合省、市有关航空租赁补贴要求的项目,积极对上争取省、市级扶持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十三)鼓励银行提供金融支持。双流区银行机构为机场、航空公司、租赁类SPV公司、大型商用飞机制造商和航空货运市场主体及其产业链企业提供信贷支持1亿元(含)以上的,若贷款实际利率比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5%(含)—10%的,给予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补贴;下浮10%及以上的,给予经营管理团队20万元补贴;提供保函、保理、结售汇等表外创新产品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补贴。每家银行年度补贴不超过30万元。
(二十四)鼓励保险公司提供航空风险保障产品。双流区保险公司为机场、航空公司、租赁类SPV公司、大型商用飞机制造商和航空货运市场主体及其产业链企业提供航空产业保险支持100万元(含)以上且参保企业实缴保费不高于应缴保费90%的,对保险机构按应缴保费的10%给予补贴,用于冲抵参保企业应交保费。每家保险公司年度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五)鼓励法人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聚集。对新引进实缴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增资1亿元(含)以上的法人型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给予100万元补贴,实缴资本金每增加1亿元,补贴增加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资金自实缴出资后的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末开始,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二十六)鼓励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扩大业务规模。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年营业收入0.5亿元(含)—1亿元、1亿元(含)—1.5亿元、1.5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补贴。
(二十七)对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进行风险补偿。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帮助区内企业进行融资并产生风险损失的,按实际发生损失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风险损失金额以行业管理部门确认或认定为准。
五、支持航空物流产业发展
(二十八)打造泛欧泛亚航空货运枢纽。对航空货运市场主体(航空公司或航空货运代理)依托双流国际机场运行国际货运航线(含全货机和“客改货”,下同),支持双流航空货运产业发展、促进地方进出口贸易增长的,按照省市国际货运航线补贴标准的20%,给予区级配套资金支持。执飞亚洲(含地区)国际货运航线的,单条航线飞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执飞洲际国际货运航线的,单条航线飞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鼓励利用波音777、波音747及相当载量的重型货机执飞洲际国际货运航线,利用该类机型执飞的,单条航线飞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鼓励国际货运航线带动地方进出口贸易增长,若航线带动地方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条航线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年;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单条航线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年;达到1亿元(含)—10亿元的,单条航线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年;达到10亿元(含)—50亿元的,单条航线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年;达到50亿元(含)—100亿元的,单条航线奖励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年;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单条航线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年。单程航班补贴标准及最高上限约定均减半执行。
(二十九)提升航空货运国际竞争力。对利用成都双流空运进境指定监管场地和指定口岸(植物种苗、冰鲜水产品、食用水生动物、水果、肉类、药品、生物制品)进口特殊货物的贸易企业给予货量奖励,奖励标准为1元/公斤,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十)降低空港货物通关成本。对经成都双流空港口岸且货物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年及以上的贸易企业,给予企业货站处置费、报关费等口岸综合物流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综合物流费用的50%,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一)鼓励物流产业提档升级。物流企业新(改)建冷链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分拣线的,按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贴。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10%比例给予补贴,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按5%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十二)鼓励国际货站提升进出港货物处置能力。对双流空港国际货站的国际进出港货物总量较上一年增长部分,按照0.2元/公斤给予货量增量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十三)鼓励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壮大规模。对本年度1—11月营收规模达到2亿元(含)—10亿元且同比增幅达20%(含)—40%、40%(含)—60%、60%(含)以上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本年度1—11月营收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幅达15%(含)—25%、25%(含)—45%、45%(含)以上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十四)鼓励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壮大规模。本年度1—11月营收规模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且同比增幅达20%(含)—30%、30%(含)—40%、40%(含)以上的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本年度1—11月营收规模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幅达15%(含)—25%、25%(含)—35%、35%(含)以上的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建设保税物流集散中心
(三十五)鼓励保税物流等新经济产业加快发展。对入驻空港保税物流中心的企业,达到相应考核标准的,可享受保税仓库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
(三十六)鼓励跨境电商等新经济产业加快发展。跨境电商企业经考核达到标准的,可享受保税仓储租金全额补贴政策。同时,针对优质跨境电商企业、新经济企业,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航空经济区范围实缴办公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
(三十七)降低空港保税物流中心综合通关成本。对利用空港保税物流中心开展适航高附加值货物(含航材、飞机发动机、生物医药、医疗设备)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单票进口或出口货值在1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每票400—6000元的综合通关成本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高于50万元。
(三十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将货物从泸州港水运口岸、宜宾港水运口岸、青白江铁路口岸、天府空港口岸及四川省内发货地运抵成都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入驻企业,给予进出口货物相应物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高于20万元/年。
七、支持跨境贸易产业集聚发展
(三十九)鼓励建设进口商品新零售体验店。积极支持企业利用数字贸易共享中心、中国(四川)—东盟贸易合作中心建设进口商品新零售体验店、新经济体验店等口岸消费场景,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按企业投入装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装修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四十)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吸引外贸企业入驻。对利用双流综保区、邮政及空港园区三大跨境电商园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平台企业,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给予电商平台3万元奖励,单个平台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十一)支持跨境电商备货业务规模化发展。对在双开展跨境电商备货业务的电商企业,年出单数达到10万单(含)以上或进出口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实际出单量及成交额分梯度给予企业50至300万元/年的政策奖励。
八、支持空铁国际联运港多式联运通道建设
(四十二)鼓励跨境贸易企业利用空铁国际联运港开展进出口业务。对新引进落户的跨境贸易企业,利用空铁国际联运港国际班列从事进出口业务,在双流年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2000万元予以4万元的综合物流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九、设立企业高端人才奖
(四十三)奖励企业高管。对新引进的航空制造(含航空研发、航空检测)、航空维修、航空培训、通用航空和航材贸易企业,自项目投运之日起五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2000万元的年度,按照企业高管当年在双流工资薪酬收入,给予企业高管个人2000—30000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
(四十四)给予航空类企业租赁补贴。新引进的航空运营(客运航空、货运航空、通用航空、航空培训等)和航空制造维修(含航空研发、航空检测)项目,对在国际空港经济区(双流片区)内租赁办公用房或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自项目投运之日起五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年度,分别按其当年租金总额的50%、75%、100%,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在双流其他区域租赁办公用房或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自项目投运之日起五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年度,按其当年租金总额的50%,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其中,办公用房补贴基准价不高于80元/平方米/月,厂房补贴基准价不高于30元/平方米/月;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不得转租,否则企业应退回已取得补贴。
(四十五)支持航空文旅产业发展。支持航空企业在国际空港经济区(双流片区)开展航空文化科普及航空驾驶体验,建设航空(航天)博物馆、文化科普体验中心,按经审计后项目成本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十六)鼓励“一带一路”国家外事服务机构入驻中国-东盟中心。对于“一带一路”国家各级政府(部门)或驻华使领馆书面授权,代表其开展外事服务、促进经贸合作的企业、机构、法人单位,首次入驻中国-东盟中心开展业务的,按照其实际投运办公使用面积予以连续两年,每年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落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