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需要资质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0日

介绍

前段时间一直在忙着给公司做APP的ICP备案所以一直也没有更新文章,去办这个APP的ICP备案也是踩了些坑,今天来讲一下这个APP的ICP备案帮助还没有开始APP备案的小伙伴们少走弯路。
之前很多游戏企业都在海南注册公司,原因也是因为之前版号的比较难办理,国家网络游戏的审批权逐步下方海南进行试点,海南那边的政策环境会比较好,所以很多游戏公司都开始在海南注册和发展。但是现在游戏行业也逐渐规范起来,版号下发也变得正常了,游戏也算是回暖的开始。至于为什么版号下发正常,个人感觉是因为行业开始更加规范的原因,23年今年9月份开始所有网络的游戏都需要进行APP的备案,这种规范化的东西出了以后,网络游戏版号必然也会正常下发。

下面的相关梳理是本人最近申请时遇到的些问题以及需要提供的资质,供大家参考。如果有不足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

一、ICP许可证或者ICP备案

(一)ICP许可证或ICP备案概念、需求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等规定,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而多数网络游戏企业经营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B25类信息服务业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对于经营B25信息服务业务中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即ICP许可证,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对于经营B25信息服务业务中非经营互联网信息的主体,只需要进行ICP备案,ICP备案实行年度审核。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业务范围比ICP许可证更广。
ICP许可证

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官网
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ICP许可证查询截图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官网

ICP备案查询截图
(二)ICP许可证或ICP备案相关办理事宜
1.办理ICP许可证的条件
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当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经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营业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此之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资质去、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业务覆盖范围和实际情况进行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参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在次不再描述。

2.ICP备案办理事宜
依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注:现更名为工业化和信息化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因此,对于需要办理ICP备案的企业,应当向本企业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旅行备案手续,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写《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办理ICP备案的条件一般比较简单,按照前述流程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的,均会予以备案并提供编号。

(三)未取得ICP许可证或未旅行ICP备案的主体经营网络游戏的法律后果
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ICP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ICP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概念、需求主体
依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其中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该范围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据前述规定可知,网络游戏属于网络出版物。

网络游戏产品的发行、运营、推广、宣传等业务均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业务范围内,因此,经营前述相关业务的主体应当在提供网络游戏产品时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五年。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相关办理事宜
依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八、九条之规定,网络游戏出版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四)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六)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七)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八)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主体,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三)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主体提供网络游戏产品的法律后果
依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游戏出版单位或者运营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也不得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否则,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

(一)网络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概念、需求主体
依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网络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通常也成为游戏版号,游戏版号往往包括审批文号和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游戏版号目前没有期限限制。前述审批程序通过后,国家新闻出版署将发放《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
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
需要网络游戏的出版前置的主体和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主体一致,不在重复。

(二)网络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相关办理事宜
办理国产网路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需满足一下条件:
1.出版单位须为具有网络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2.所申报的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已办理著佐权等级手续或者相关公证,或者游戏著作权人明确的自我声明(承诺),游戏著作权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内资企业;
3.游戏运营机构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游戏运营机构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游戏运营活动的规定。

办理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的出版前置审批,需满足一下条件:

  1. 出版单位须为具有网络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2. 所申报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已在国家版权局旅行著作权合同登记手续;
  3. 游戏运营机构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4. 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 游戏运营机构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未成年人的先关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游戏运营活动的规定。

除此之外,《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细化了不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题材内容,且无故事情节或者情节简单的消除类、酷跑类、飞行类、棋牌类、解密类、体育类、音乐舞蹈类等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要求,相关主体需要在休闲一直国产移动游戏预定上网出版(公测)运营至少20个工作日前,报送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另外,移动游戏上网出版运营时,相关主体应负责游戏内容完整性,须在游戏开始前、《健康游戏忠告》后,设置专门页面,注明游戏著作权人、出版服务单位、准批文号、出版物号等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神批准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内容出版运营。

(三)未办理网络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的主体提供网络游戏产品的法律后果
依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其法律后果与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主体提供网络游戏产品的法律后果基本一致。

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目前,经营网络游戏不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2号),正式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同时,根据国家文旅部办公厅(办市场发[2019]81号)通知要求,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https://blog.csdn.net/qq_42194657/article/details/13508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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