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关系方面民事纠纷:合同纠纷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纠纷:名誉权纠纷、继承权纠纷
特点:
特征:
主要几种:
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任何阶段,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者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纠纷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做出裁决。民间团体的性质
人民法院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
对于行政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意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选择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
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不成立,裁定驳回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1.原告和被告
2.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3.第三人
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区团体推荐的公民。
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全权代理不能作为特别授权。
需要新订立一份特别授权。
1.书证和物证
2.视听资料
3.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4.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5.电子数据
1.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与实施
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举证。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3.证据保全的申请与实施
1.举证时限 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二审不得少于10日。 简易程序审理 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不得超过7日
2.证据交换
法院主持下,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
3.质证 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4.认证 证据的审核认定,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抗辩的法律制度。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1.普通诉讼时效。3年
2.特殊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 海上运输承运人要求赔偿 1年
3.权力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人指导或者应当指导权力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力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决定延长。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中止:
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终端,重新计算:
普通程序 6个月审结,可以延长6个月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3个月审结,可以延长1个月。不得累计超过4个月
小额诉讼程序:简易层序,标的额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以下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个月审结。可以延长1个月。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的,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开庭审理
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未公开审理。
3.简易程序
1.上诉期间
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到达之日起15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须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状
递交上诉状。向一审法院提出。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一审终审,立案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30日后审结。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券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裁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当事人申请执行
2.执行立案
3.执行结案
1.委托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应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未执行完毕的,应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2.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与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两类
3.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3.执行和解 和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如有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1.协议仲裁制度
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请求仲裁的意思标识 明确仲裁意愿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1.对当事人的效力 产生法律约束力。只能仲裁
2.对法院的约束力 排除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约定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3.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是仲裁审理和裁决的依据。协议约定内进行裁决。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合同变更、解除、无效或者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1.有效的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也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
采取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合议仲裁庭 3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2名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1名仲裁员 没有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回避情形
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仲裁不公开。除非要求公开审理。
申请人无故不到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
被申请人不到庭,视为缺席。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
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的,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1.裁决书一裁终局。不得在申请仲裁,也不得申请诉讼
2.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仲裁裁决在所有缔约国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不履行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不予执行: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需要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当时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国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1.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 3.合法原则 4.尊重但是人权力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
当事人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制定调解员或选定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结束。
基层人民政府
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对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庭在作出判决前,先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根据调解协议,编制调解书或者制作判决书。
经过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是诉讼内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
1.调解方法
审判员主持,也可以合议庭主持。
2.调解协议
自愿,不得强波。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
不制作调解书:
协议约定由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调解规则的机构进行调解。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
1.诉讼前的和解
2.诉讼中的和解
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从而结束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程序。
3.执行中的和解
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法律文书的执行。
4.仲裁中的和解
达成和解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自愿约定的协议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在工程开始时或工程进行过程中当事人选择的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专家,通常3人,小型工程1人,组成争议评审组。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3.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性质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意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属于地方性事务的,查封场所、设施、财务、扣押财物
3.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只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5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以下情形除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
4.法律规定停止的
行政复议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
受理后,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
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行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被告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
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提起上诉。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提起上诉。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拒绝履行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